2016年长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赵蓉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长春市结合实际情况,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及铁路系统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平均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样式附后);
企业类型单位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总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企业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会计凭证。
对于企业性质的分公司、驻长春办事处等分支机构,难以提供工资证明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及平均工资核算表。
人才代理及劳动派遣公司,应出具加盖有代理公司和委托单位双方公章的平均工资核算表。对平均工资核算表存在不确定因素或经审核存在有疑义的,则需缴存职工签字确认。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四、2016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号)文件执行, 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其他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3,335元/月的标准,超过23,335元/月的待2015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
五、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所属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六、各单位应及时与分中心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办理时间,对未按时限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管理中心将依法督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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