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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玛特金柜抢劫案宣判劫匪获刑十四年半-【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10:32:22 阅读: 来源:氨水厂家

新玛特金柜抢劫案宣判 劫匪获刑十四年半

发生在两个多月前的新玛特购物广场一楼金柜抢劫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昨日,西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返还,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被告张某今年31岁,爱民区放牛村居民。2011年3月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进入新玛特购物广场,将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和鞭炮放在南侧双层门内点燃,从东门进入该商场来到一楼周大福黄金柜台前,左手持改制手枪,右手持铁锤将柜台玻璃砸碎,抢走金条一块(重500.05克,价值19万余元)后逃离现场。商场保安人员随后追赶,将持枪威胁、拒捕的张某制伏,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张某作案时所持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改制枪支,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范畴。

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在作案前曾经两次去作案现场查看情况,并假设作案情景和逃跑路线。他的作案手法都是在网上通过浏览抢劫视频学到的,而所持枪支则是通过“街头小广告”高价购买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商场公然持枪抢劫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收缴返还被害单位,未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赃物返还等情节,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面是十几年的牢狱生活,一面是伤心的父母和离自己而去的女友,张某悔恨不已。“刑罚的目的不单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教育和挽救犯罪的人,因此,公诉人真诚地希望被告人能从这次犯罪中吸取教训,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尚未进入结婚殿堂的年轻人,不要为了追求物质生活妄想不劳而获,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也希望有女待嫁的父母不要为了要巨额彩礼,给原本相爱的年轻人增加压力,让本应步入结婚殿堂的人迈进监狱的铁门。”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这段陈述在警醒被告的同时,也教育更多类似的家庭避免这样的悲剧。

(责任编辑: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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